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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批零住餐旅游企业渡难关!合肥出台若干优惠政策!

湖畔点经 合肥日报 2022-05-14

记者刚刚从市发改委获悉,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宏观经济稳定发展面临较大挑战。从行业角度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旅游行业就业容量大、受疫情影响重,面临重重困难。


近日,为贯彻落实3月22日全市批零住餐及旅游企业座谈会会议精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合肥市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支持批零住餐旅游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全力以赴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积极支持批零住餐及旅游企业渡过难关。



一是“免”


《若干政策》明确对承租全市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续免收房屋租金至上半年

二是“补”


《若干政策》明确对企业经营用水、用气费用各给予10%补贴,并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同时,《若干政策》还明确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给予相应补贴并对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旅游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防疫物资补贴。

三是“减”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退税减税降费一系列政策。同时,《若干政策》还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助和技能培训补贴,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四是“缓”


《若干政策》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五是“放”


《若干政策》明确支持放宽旅行社、酒店等承接公务活动门槛。

六是“管”


《若干政策》明确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商户服务费标准,给予阶段性服务费优惠。

七是“建”


探索成立稳就业、保民生的国有平台企业,以政府更有为,推动市场更有效,最大限度地降低餐饮、零售等企业经营成本,促进各类企业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若干政策》明确扶持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旅游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由市商务局、市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并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市商务局:63538375
市文旅局:63509950  63509997
市人社局:12333  63536358
市财政局:63532374
市国资委:63536568


政策原文如下:



合肥市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支持批零住餐
旅游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

1.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对申请“政信贷”金融产品新增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且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0%最高50万元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局)


2.免收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续免收房屋租金至上半年底。免收房屋租金必须落实到最终承租户。(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3.加强水电气服务保障。对企业经营用水、用气费用各给予10%补贴。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且可暂缓3个月缴纳费用,鼓励电力、通信等企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合肥供电公司等) 

4.发放企业稳岗补助。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经营,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2000元/人的稳岗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针对政策执行期内稳定就业员工开展技能培训的,给予500元/人技能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阶段性缓缴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拓宽企业市场渠道。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培训、会展等活动交由旅行社承接。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放宽星级、所有制等门槛限制。(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总工会) 

7.鼓励新能源汽车及家电消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现有电费补贴基础上,再给予1000元/辆一次性电费补贴;消费者购买单件3000元以上绿色智能家电的,给予200元/台一次性补贴。新能源汽车补贴总量1万辆,绿色智能家电补贴总量10万台,用完即止。(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8.支持做好防疫工作。对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旅游企业购买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达到5万元的,按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员工定期免费开展核酸检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9.加强平台企业监管。加大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管力度,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提高服务费标准的及时约谈,引导外卖等互联网 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商户服务费标准,给予阶段性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在全面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旅游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以上政策支持,执行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本政策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与其他市级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并解释。



文字 | 全媒体记者 苏晓琼

编发 | 全媒体编辑 周巧

出品 | “湖畔点经”融媒体工作室   “政在进行”融媒体工作室 “法眼”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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